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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公告 衛生組長 - 學務處 | 2024-01-22 | 點閱數: 88

說明:

       一、依據教育部113年1月17日臺教資(六)字第1130004457A號函辦理。

       二、依「動物保護法」第14之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:「捕捉動物,不得使用獸鋏」、第14之2條規定:「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任何人不得製造、販賣、陳列或輸出入獸鋏」。

       三、第30條第1項第7、8款規定略以:「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,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。

       四、違反第14條之2規定,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製造、販賣、陳列或輸出入獸鋏。處新臺幣(下同)1萬5,000元以上7萬5,000元以下罰鍰」。

附件:宣導單三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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