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修正「彰化縣政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」,並自本(112)學年度起生效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本要點所增加之費用,由所屬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。
二、檢送修正後「彰化縣政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」、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