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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公告 人事主任 - 人事室 | 2024-02-19 | 點閱數: 59
主旨: 檢送本縣113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日程表及相關申請表件,請依說明辦理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彰化縣政府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辦理。
二、 依本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:「校長任期屆滿四年,由本會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結果、連任或轉任意願及其他實際情況,決定應否繼續遴聘;考評結果優良者,得考量優先予以遴聘,並得優先遴聘於原校連任一次。」爰請任期屆滿、連任任期過半欲申請本縣國民中小學113學年度校長遴選之校長,務必填具「彰化縣政府所屬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評估表」,於113年4月19日(星期五)前檢附簽章後紙本「一式8份」寄(送)達至本府教育處,掃描檔及Word檔寄至教育處承辦人信箱(國中:許小姐、04-7531828、orient@chc.edu.tw;國小:陳小姐,04-7531829、catchchen@email.chcg.gov.tw)。
三、 依本要點第4點第2、3項規定:「偏遠地區學校校長辦學績效卓著,校務發展計畫經本府審核通過,並經本會同意者,得連任二次。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校長辦學績效卓著,其校務發展計畫經實驗教育審議會通過,並經本會同意者,得不受連任一次之限制。」爰請符合上開資格欲申請第2次連任之校長於113年5月31日前提交校務發展計畫報府審議。
四、 本縣國民中小學113學年度校長遴選,缺額將依日程表規劃時程於本府教育處新雲端系統公告,至113年7月31日於現任學校任期屆滿(任滿4年、7.5年、8年)之校長、有意申請之現職校長,請於日程表指定期限前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。
五、 依本要點第5點規定:「校長依第3點第2項任期屆滿提出遴選者,經本會審議通過,並經本府核准,得延長至任期屆滿之當學年終了之日止。」及第6點規定:「校長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欲申請續任者,應於任期屆滿當年提出遴選,經本會審議通過,並經本府核准,得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。」爰請符合上開規定欲申請延長聘期及續任之校長,請於遴選申請表中勾選申請。
六、 提出校長遴選申請者請提交申請表1份、個人資料表1份及書面簡報10份(簡報內含自傳、辦學理念及相關證件等,以A4單面橫式書寫並加封面,以不超過10頁為限)。
七、 缺額學校及現職校長參加遴選之學校得遴選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各1名出席委員會議表達意見,請轉知學校家長及教師知悉。家長代表得由家長會推舉,教師代表得由學校校務會議推舉,並請校長提出遴選申請時一併提供學校代表資料(若未能一併繳交,亦可依表格說明於113年6月7日前以電子郵件方式回傳本府承辦人彙辦)。
八、 相關異動訊息將於本府教育處新雲端系統另行公告。
九、 檢送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日程表、申請表、個人資料表、學校意見彙整表、代表名單、辦學績效評估表及作業要點各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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