彰化縣伸港鄉新港國民小學 公告
主旨:公告受理112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。
依據:緩召作業規定、召集規則等。
一、「兵役法」第41條。
二、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。
三、「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」第5章。
四、國防部頒「緩召作業規定」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條件:
(一)校長四款逐召: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。
(二)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:
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、組長,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(未屆除役年齡)者,其授課時數,每週至少2節(含)以上,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,校外兼課不予計算。擔任「特殊教師」若在校外任課2節(含)以上者;或已逾新發生事件1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。
二、申請期限及受理單位:閱悉本年度緩逐召公告後,於本(111)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止,檢附所需證件向人事室申請辦理(校長逐召四款申請期限為111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;緩召受理申請期限111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止)。
三、所需證件:
(一)初次申請者:國民身分證、退伍令、合格教師證、聘書、授課時數表等證件影本。
(二)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11年者)申請延長時效者:聘書、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。
四、注意事項:
(一)以111學年度聘書辦理緩召者,自本(111)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提出申請,有效期限至聘期屆滿當年12月31日止。
(二)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11年者),應申請延長時效者,請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,逾期未申辦者將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。
附註:後備軍人除役年齡:(除役當年仍要辦理緩召申請)
一、士兵:年滿36歲
二、尉級軍官(包含上尉、中尉、少尉、上士、中士、下士):年滿50歲
三、校級軍官(含士官長):年滿58歲。